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买了个“苗条”车位,这钱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9年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就车位的基本情况作出约定。2022年6月,李某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显示图选取了一处靠墙的停车位,并交付车位使用费11万元。但实地查看时才发现,他选取的这处车位两侧临墙,车位线紧贴墙壁,另一侧存在立柱,车位狭窄根本无法停车。

  李某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判令开发商返还车位使用费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协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仅限于微型车和小型车,在符合相关设计规定的情况下,该车位周边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对车辆出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弯道、坡道、墙、柱等,李某对此签字确认。另外,李某明知其所选车位“靠墙”,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提交的涉诉车位照片和视频等证据显示,涉诉车位确实较狭窄,且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试图将车辆停入涉诉车位但未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位无法满足日常停车需求,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对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诉协议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已收取的车位使用费11万元返还李某。开发商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涉诉协议未就本案争议事实明确约定违约金,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